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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实施要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我局编制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实施要点》(以下简称《实施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环保部门应按照本实施要点主动公开自2014年1月1日起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2014年1月1日后向环保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竣工环保验收审批申请的,建设单位应在报批前向全社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全文,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按规定公开全文的,环保部门将不予受理审批申请。        二、各区县环保局以及依法规接受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委托事项的政府部门或派出机构,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和本实施要点的要求,组织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
       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实施要点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实施要点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结合本市管理实际,针对各环保审批部门在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竣工环保验收审批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定本实施要点。
       一、信息主动公开主体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部门,包括上海市环保局、各区县环保局以及经法律授权或接受委托进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政府部门或派出机构。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部门应根据国家及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及本实施要点的规定,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方式及期限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部门应通过本单位政府网站或区县政府公开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主动公开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主动公开内容:
       1.受理信息公开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受理日期、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外)、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受理信息应在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部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受理信息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编制环境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受理信息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意见前,应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审批意见,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拟准于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听证权利告知、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2)对于拟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项目概况、公众参与情况、拟不予批准的原因、听证权利告知、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3.作出审批决定公开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决定后,应公开如下内容: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
       1.受理情况公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时,环保审批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受理日期、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全本(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外)、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受理信息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部门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作出验收意见前,应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验收意见,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拟验收合格的项目,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验收监测(调查)单位、项目概况、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众参与情况、听证权利告知、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2)对于拟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验收监测(调查)单位、项目概况、公众参与情况、拟验收不合格的原因、听证权利告知、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3.作出审批决定公开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审批决定时,应公开如下内容: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四、依申请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执行。
       五、2014年1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申请、竣工环保验收审批申请事项,环保审批部门应在审批前,对拟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以及审批意见进行信息公开,具体要求按照本实施要点执行。
       上海市环境局        2013年12月31日